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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专利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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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专利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保定裕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9 08:37:23

保定商标注册是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呢?什么养的商标才能注册呢?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保定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可以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商标转让时的限制,在我们进行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商标转让也是存在一定限制的,那么商标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商标转让时的限制商标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1.转让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任何转让商标诈骗或不正当的转让均属无效。

2.当注册商标或商标所有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商标时,必须在转让前由所有权利人确认,否则转让无效。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有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它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够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则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和农村承包商的个体工商户。被允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和其他自然人,转让的商标,应当在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或者在自己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4.商标转让的任何一方必须清楚地知道商标转让方是否在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商品/服务上拥有其他商标。如果有,您还必须一起转移转移。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最有可能需要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转移,或者转让未获批准。这可能会导致转让方之一遭受重大损失。

5.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如果转让代理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代理人可能只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未经商标所有者签名和盖章的任何商标转让均为无效转让。

6.提交商标局审查的所有商标转让文件必须明确表明商标转让是转让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信用证不足,转让人可以继续进行商标转让的公证或转让人转让证书的意愿。为了确保顺利和成功的转移。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更正。

7.如果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给他人,则必须在转让前获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除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8.如果转让方仅签署商标转让合同的登记/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的法律程序转让,则转让无效。

知识产权代理说尽管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还有待改进,知识产权服务也以代理、确权为主,离整个产业链的前端和后端都还很远,但有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四大推动力,相信咱们的未来可期,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现已开始具有上述四大推动力,可谓出路光亮,但道路仍然曲折,现试剖析原因如下:

一、知识产权服务的实质能够用四个关键词来表述:非标准化、专业化、相对小众、低频,非标准化意味着无法用机器替代人,专业化意味着对人的要求还很高,相对小众意味着无法像其它产品一样制作“爆款”,低频意味着营销本钱很难降低,这四个特征加起来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很难在短时间内大规划地快速地仿制和推广。

二、知识产权服务在中国商场出现以下三个特征:(1)商场地域广、地域性强;(2)潜在客户集体巨大;(3)潜在客户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这三个特征注定了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者们的任重道远。

三、知识产权服务组织有两大本钱:营销和出产,上述提到的中国商场的三个特征导致了知识产权服务的营销本钱很高,尤其是中小客户的营销本钱,包括商场推广的本钱和人员销售的本钱,服务组织的出产本钱主要是专业人员的本钱和管理体系的本钱,在不能有效降低营销和出产两大本钱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将很难得到快速开展。

归纳上述剖析,能够总结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现状:

(1)现阶段知识产权服务商场并没有幻想中那么大;

(2)知识产权服务商场很分散;

(3)能真正把商场与专业结合起来的的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少之又少;

(4)以外内事务为主的组织利润好但没国内商场根基,有特征的小型组织过得比较润泽,无特征的中型组织过得比较艰难,以商场为主的大型组织利润较低甚至不盈余,数据、运营、评估等服务组织的经营规划都很小;

(5)知识产权代理说知识产权服务的互联网化非常难,很多组织都在摸索过程中,未来都有机会;

(6)当前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无论从商场规划、国家税收仍是大众重视度来看,在整个国家经济中都还归于一个边缘职业、小众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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